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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某涉嫌职务侵占案郭律师为其成功取保
2012-08-05 13:35:29 来源:郭永军律师
作者:郭永军律师 时间:2012/8/1
摘要:犯罪嫌疑人谢××,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,被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于2012年6月20日刑事拘留,应其家属的聘请,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及时会见了谢××。本律师认为,该案实属一般平常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借贷关系,尚不构成刑事案件,以是否构成犯罪有争议且证据不足和避免错误关押为由,经与办案单位协调、构通,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,决定为其取保候审。
通许县公安局
取保候审决定书
通公保字【2012】0141号
犯罪嫌疑人:谢XX,性别男性,年龄41岁,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,单位及职业无。
我局正在侦查“2011.07.04”XX市XX县谢XX涉嫌职务侵占案,因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,需要继续侦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,决定对其取保候审,期限从2012年7月28日起算。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XX的监督|交纳保证金XX元。
在取保候审期间,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一、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二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三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四、不的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
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,已交纳保证金的,没收保证金,并且区别情形,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,重新交纳保证金,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、予以逮捕。
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
郭永军律师
138399865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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